010-53380113
13699111923
合同编号:
出租方:北京京北祥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
签订日期:
根据贵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我方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班车项目招标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
2. 依合同约定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 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并配置相应驾驶人员依承租方用车要求为承 租方服务,服从承租方管理。
2. 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三者,乘客商业险(40万/座)
3.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 在合同期间,出租方不得单方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以保障承租方的使用权。
5. 出租方派驻承租方的服务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行车路线,如需更改行车路线,提前2天到综合管理部审批。
6. 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违章罚款、司机工资、保险等费用。
7. 出租方派驻承租方的服务人员不得用租赁车辆在外接私活
8. 严禁酒后驾车、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9. 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人员伤亡时,应承担相应费用与责任。
10.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时候,应立即进行维修,如因维修影响承租方使用,则应提供备用车辆,备用车辆管理等同于租赁车辆管理。
11. 出租方将车辆租赁给承租方后,应定期清洗、更换座椅套,保持车内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
12. 出租方派驻承租方的服务人员应遵守承租方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及出租方提供的相应服务。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2.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3.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4. 保护租赁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5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 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6.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
第五条 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
1. 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出租方从 2023 年8 月 4日,将车型为 ,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 2024 年 8 月 3日止。
2. 租金金额单位为人民币,车辆租赁费每月 12100 元,当月费用次月1日至10日之间以转账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按时间顺延,出租方在收到转账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同等费用发票。不足一月的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再乘以实际天数计算。
第六条 意外风险
因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有下列行为的,承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回租赁车辆,并根据实际损失向出租方索取赔偿:
(1). 提供虚假信息。
(2). 未经承租方认可,在合同期内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标准的。
(4). 租赁车辆的驾驶人酒后驾车、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或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如出现此项违约,出租方应退回全部承租方已支付款项作为赔偿。
2.除上述情况外,出租方未能依承租方要求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其对承租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承租方员工额外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和误工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对车辆造成的维修或其他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1).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如未能对进行妥善解决,由此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2).由于出租方派驻承租方的服务人员擅自更改行车路线而造成的车辆的故障、事故等,车辆的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由此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3).出租方派驻承租方的服务人员用租赁车辆在外接私活过程中造成的租赁车辆的故障、事故等,其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如影响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则由此造成的承租方的实际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4).出租方的驾驶服务人员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或停运而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5).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由此造成的承租方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6).由于出租方原因未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导致租赁车辆无法使用,由此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2.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承租方应当依法赔偿出租方相应损失。
5.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其过失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6.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7.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特别约定
出租方依法仅向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因承租方有驾驶劳务需求,出租方代为其介绍:北京震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派遣驾驶员工、并与派遣公司签定外派合同,本合同项下的班车租赁费,包含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一切费用。承租方只需免费提供班车司机休息室,无其它费用及服务。
第十条:其他事项
出、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发生与合同相关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公司账号及开户行:
账号:
公司账号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扏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北京京北祥龙汽车租赁 承租方(签章):
有限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班车合同详细内容登记表
合同编号:
承租方 | 电话 | ||||||||||||||||||||||||||||||||||||||||||
住址/地址 | |||||||||||||||||||||||||||||||||||||||||||
车型 | 租金标准 | 租赁发票 | |||||||||||||||||||||||||||||||||||||||||
1月/辆 | 当月25日 | ||||||||||||||||||||||||||||||||||||||||||
起租时间 | 租期1年 | ||||||||||||||||||||||||||||||||||||||||||
月结 | |||||||||||||||||||||||||||||||||||||||||||
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付款日期: 次月1日至10日 | ||||||||||||||||||||||||||||||||||||||||||
行车路线及发车时间(试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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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本车为22天,法定节假日休息 备注:以上报价含所有费用,燃油,司机代驾费用、保险费用,普通增值税发票,按自然月结算标准结算。 | |||||||||||||||||||||||||||||||||||||||||||
出租方(签章):北京京北祥龙汽车租车有限公司 经办人: 联系电话:13699111923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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